用法治保障全人口心理健康
深圳新闻网讯 (深圳商报记者 张 妍 通讯员 张繁新 邵春晓)作为我国第七个地方精神卫生条例和第1个心理卫生条例,《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
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工作的专家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主席、上海交通大学教授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张明园评价,《条例》起点很高。他认为,“心理卫生”和“精神卫生”译为英语是同一个词(mentalhealth),但从约定俗成的理解看,“精神卫生”侧重于已有精神障碍者,而“心理卫生”的覆盖面为全人群。正如《条例》第一条所述,《条例》的目的是为了“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”和“建设和谐社会”。
6年不懈努力终通过
由于流动人口多、生活压力大、移民城市等特点,深圳正面临严峻的心理卫生形势。据2005年深圳居民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,全市18岁以上居民中精神疾病患病率高达21.19%,重型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.41%。
如何保障深圳市民的心理健康,如何规范心理卫生服务,都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条文来保驾护航。2006年初,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成立心理卫生条例起草小组,多次易稿和多次召开座谈会,但2009年市人大因故暂停《深圳市心理卫生条例》的审议。
此后,国内和我市的精神卫生形势发生巨大变化。一方面,内地多个省市接连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,“被精神病”成为媒体报道的焦点。另一方面,深圳也相继发生数起精神卫生引发的事件。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心理卫生的认识在短时间内得到迅速提升。2010年12月,市人大决定重启《条例》的审议。
据了解,市精神卫生中心受市卫人委委托参与《条例》文本修订工作。该中心主任刘铁榜告诉记者,在去年4月25日,市人大常委会对《条例》一审前,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闫小培主持,特邀中残联副主席、著名精神病学家张明园教授为常委们讲授精神卫生立法问题,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。6月24日,《条例》通过二审。8月30日,《条例》以全票通过“三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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