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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修改11件行政强制规定

110武汉网 时间:2011-12-26 19:39:06
  【长江网讯】 (记者 邹丹 通讯员 韩红)为保障明年1月1日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正确有效实施,今日(12月26日)上午,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11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,对法规中的强制清除、拆除等字句进行删除或修改。

 

 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,每逾期满30日,加收一至二倍登记费,而房屋产权是否申请登记由产权人自主决定,因此删除此强制登记规定。武汉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逾期不补交水费的,按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。因收取水费是供水企业的民事行为,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本身不收水费,也不应当收取滞纳金,故也删除该项。

 

  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中违章占到拒不自行清除的,从“予以强制清除”改为“由行政机关代为清除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除”。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“予以强制拆除”改为“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”。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擅自占用绿地“依法强行拆除”改为“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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